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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1009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1-10-0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41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乐美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U8HJ59

住所(住址):龙陵县龙山镇财富中心S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培强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乱摆乱放,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蝇防尘设施未覆盖整个门窗”、“食品经营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未穿戴工作衣、帽等”),遂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1﹞4-04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7月20日前改正。2021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乐美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乱摆乱放,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蝇防尘设施未覆盖整个门窗”、“食品经营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未穿戴工作衣、帽等”),遂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1﹞4-04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7月20日前改正。2021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乐美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正常营业期间,存在“乱摆乱放,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蝇防尘设施未覆盖整个门窗”的问题,当事人未按《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1﹞4-04号)规定的改正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1﹞4-04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措施情况;

2.2021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存在“乱摆乱放,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蝇防尘设施未覆盖整个门窗”的事实和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李培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以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存在“乱摆乱放,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蝇防尘设施未覆盖整个门窗”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要求,属于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2021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只是整改不够彻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