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706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腊勐乡腾龙牛肉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7T785J
许可证编号:JY25305230006852
住所:龙陵县腊勐镇大垭口街(李文豪家租房)
经营者:雷锦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经营的40度米酒(购进日期2021年3月8日)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4月14日,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的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21年5月13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并对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你单位从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购进20市斤该批次白酒,进价为5元/市斤,销售价为7元/市斤,产品货值金额:140.00元;2021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经营的40度米酒(购进日期:2021年3月8日,共计购进了20市斤,抽样基数为9L)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14日,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No:DCBJ21531840031)),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297mg/kg,依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查获之日共销售9市斤,获违法所得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监督抽样的情况。
2.《检验报告》(No:DCBJ21531840031)一份共4页,《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结果告知等情况。
3. 2021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扣押〔2021〕23-1号)(附财物清单)一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该批次白酒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2018年5月14日签发的散装白酒《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购销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6.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同时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2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批次的剩余白酒共5升11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63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