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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52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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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21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作明冷冻食品店(经营者姜作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Q7MMBX3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姜家塘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作明冷冻食品店的冻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建有2间冻库,其中一间冻库内存内有一定数量的进口冷冻食品和国产冷冻食品,另一间冻库内存放着猪副产品(猪头、猪下水等)。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姜作明无法提供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从昆明经开区洛羊福达食品公司等地购进了进口冷冻食品(冷冻鸡脚筋、鸡中翅、鸡爪)和国产冷冻食品(冻鸡盹、鸡腿、冻虾、冻鸭肠、鱿鱼板串)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经营账册,当事人所获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外,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1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被我局查封场所的情况;

2.2021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冻品购进情况、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被我局查封场所情况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进货记录台账、进口冷冻食品“云智朔”码赋码照片、相关食品的检疫检验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合法购进冷冻食品情况,履行了部分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但是,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并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请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600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