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311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赵家来
身份证号码:******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团田乡燕寺村委会老寨31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陵县龙山镇意达农贸市场赵家来经营的“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工作。2020年11月29日,经云南商测检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020年10月29日经营的“牛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遂于2020年11月29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共进购牛肉100公斤,每公斤进价75元。2020年11月29日,经云南商测检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SC20203445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项目不符合GB32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核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检验结果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检验结果送达时,该批牛肉已全部销售,销售货值7200元。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于2020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及抽样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NO:SC202034453)1份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2020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问题。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已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摊位规模较小,货值金额不大,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我局案件承办人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