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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311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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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17号)

当事人:郑元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余家寺一组063号

经营者:郑元招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2月8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安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泰国棒棒糖、泰国电话糖、夹心酸子糖、红咖啡糖的标签未按要求标明净含量,经销商地址,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同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郑元招于2020年8月份从瑞丽市博览购物泰国食品店购进泰国棒棒糖、泰国电话糖、夹心酸子糖、红咖啡糖,其中:泰国棒棒糖购进2件(每件12包),泰国电话糖购进1件(每件36包),夹心酸子糖购进1件(每件36包),红咖啡糖购进1件(每件37包)。每包购价6元,共计支付货款798元。至2021年2月8日已销售泰国棒棒糖11包,泰国电话糖26包,夹心酸子糖20包,红咖啡糖未售出。每包售价为6.5元,获销售收入611元,获非法所得47元,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按要求标明净含量,经销商地址,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及在柜台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2月8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购买过程及经营货值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减轻处罚书面申请,证明了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4),(5.1.5.2),(5.1.6.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

2021年3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市监听告〔202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本局申请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元。

2、没收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76包。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