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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31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1-03-1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16号)

当事人:龙陵县兴顺商贸有限公司凯龙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PHL414H

住址:******

法定代表人:杨翠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兴顺商贸有限公司凯龙城分公司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由该公司负责人杨翠芹陪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负责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是龙陵县松山路;无法提供凯龙城分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收银台正前面的冰柜时,发现冰柜内有10袋超过保质期的江正火腿片(生产商:山东江正食品有限公司)。江正火腿片根据外包装标示已经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原地查封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报局领导批准,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5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7日开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5月12日从云南瀚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江正火腿片(48*30*10)10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9日,保质期10个月,至2021年1月17日我局查获时,经营场所摆放1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5元,据当事人陈述,该商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查封/扣押〔2021〕1-2号)一份,查封物品清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食品销货单复印件一份,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火腿片在超过保质期后不进行下架销毁处理,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2),(7)的规定,应采取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整。

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罚款10000.00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龙陵县兴顺商贸有限公司凯龙城分公司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江正火腿片1件10袋;

二、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