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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30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1-03-0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15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焕金商店(经营者:朱焕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1EW32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意达农贸市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焕金商店的冻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9个批次计11袋的进口冷冻食品(标签标注“产地国:泰国”等字样)和2袋无中文标签冻鸡肌腱。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朱焕金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单据、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从昆明经开区洛羊福华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因购进单据已遗失,无法核查具体购进数量。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的9个批次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材料。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鸡肌腱的销售价格为35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0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台账及相关凭证,对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冻鸡肌腱是否销售过及违法所得等无法认定。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请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月2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被我局查封的冷链食品的购销情况、进货查验情况、补充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和经营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情况;

5.被扣押的9个批次的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违法事实不成立。

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大,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无主观故意行为,也未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请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轻微、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陈述市场监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规定,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冻鸡肌腱;2.处罚款3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对龙陵县龙山镇焕金商店(经营者:朱焕金)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给予当事人警告;

2.没收涉案冷链食品;

3.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