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0-1218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宝宝当家母婴用品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ONKM90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热泉路
经营者:胡正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销售的“康婴健婴儿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维营养)”(标示生产商:广东康婴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9,净含量:140克,批号:C9183/0012F)进行抽检,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铅含量为42mg/kg,超出标准(≤10mg/kg)规定,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你单位,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0219),你单位在有效申请复检期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因不能提供购进的票据等资料,故购进数量、购进单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认定。上述产品是你单位于2019年下半年从昆明的一家代理商处购进,购进数量25盒,购进单价28.00元/盒,销售价格54.00元/盒,截至9月1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止,销售20盒,本机关抽检4盒(按每盒54.00元的价格购买),尚未销售1盒,违法所得1296.00元(24盒×54.00元=1296.00元)。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并提出申请,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GC20530533)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及抽检时的现场情况;
2.2020年11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康婴健婴儿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维营养)”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胡正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相关理由;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0〕32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鉴于你单位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观无违法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据此,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康婴健婴儿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维营养,净含量:140克,批号:C9183/0012F)1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96.00元整;
3.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人民币3888.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184.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