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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207-00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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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乐祺购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RDUY02Q

许可证编号:JY15305230043093

经营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山南路红桥小区1-16、17

经营者:董木兰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乐祺购物店经营的香蕉(共购进1件(10kg),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7日,规格:散装称重)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9日,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为≤0.05mɡ/kɡ,实测值为0.071mɡ/kɡ,该批次的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XBJ24530523725335829),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月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17日龙陵县龙山镇乐祺购物店负责人从龙陵县龙山镇李梅水果店处购进香蕉1件(10公斤),购进单价4元/公斤。在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核查,未发现11月17日购进香蕉,该店的负责人董木兰称上述10公斤香蕉除被我局抽取的4.69公斤检验样品外,剩余的5.31公斤已售完,销售单价为5元/公斤,除去成本40元后,共获得利润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购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现场抽检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香蕉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过程;

5.当事人身份证1份;

6.保山市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7.进货单据、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达标承诺达标合格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8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无主观故意行为,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香蕉,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香蕉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免予处罚的书面申请书。

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