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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042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4-04-2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龙陵县凯龙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697994657E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延长线

经营者:韩永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龙陵县凯龙假日酒店餐厅备用的“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月1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龙陵县凯龙假日酒店餐厅供餐备用的塑料筷子因工作人员清洗不到位,造成洗涤剂残留。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该酒店餐厅使用的“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4年2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DBJ24530500716430106ZX),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含量为0.022/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判定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697994657E),《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5230001338,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抽样单、抽样告知书各1份,证明现场情况;

3.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2024年2月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4530500716430106ZX)一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备用的筷子洗涤剂残留的事实及相关陈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另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人员对龙陵县凯龙假日酒店餐厅使用的“竹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3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为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为检出和0.12,mg/100cm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对该酒店进行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正视自己存在问题,主动整改,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伍仟(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