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415-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23〕7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陵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安〔2023〕8号)等文件要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如下:
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共涉及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1户,管道燃气(天然气)企业1户,具体为:龙陵县安燃液化气有限公司、龙陵县恒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用压力管道32条,共计17.0254千米,在用压力容器6台,液化石油气气瓶30558支。其中,龙陵县安燃液化气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有压力容器5台,液化石油气气瓶30558支,压力管道9条0.48千米,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龙陵县恒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有压力容器1台,压力管道23条16.5454千米,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一、 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边界
按照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文件要求,明确市场监管职责边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主体责任,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深入排查燃气充装单位、管道燃气单位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共检查燃气企业2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发现安全隐患1条,消除安全隐患1条。
2.对龙山镇、龙新乡餐饮用气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餐饮企业295户(次),液化石油气钢瓶883支,发现的安全隐患具体为:一是燃气报警器未正确安装使用或损坏未及时更换;二是连接软管未使用“金属波纹管”;三是使用可调节的减压阀;四是气瓶与灶之间的距离近,未达到安全距离(0.5米)。
3.城镇燃气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检查情况。共检查销售企业24户。发现1台燃气具无外包装箱;1台燃气具无生产日期;1台燃气具无执行标准和判废年限;5台单灶燃气具未标注判废年限和厂名厂址;4台双灶燃气具为标准判废年限;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销售单位下架3台燃气具,2台单灶燃气具,3台双灶燃气具。存在同时标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3C认证标志的情况1台,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销售单位下架1台燃气具。
4.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集中整治。加强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共检查公用企事业单位1家,检查中未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认真按照“3.6.6”工作目标(用 3 个月左右时间集中攻坚,查隐患、建台账;用 6 个月时间巩固提升“回头看”,全面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建立充装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再用 6 个月左右时间建立燃气充装、燃气具销售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成“设备合格、充装规范、责任落实”的燃气充装单位。)要求及安排,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