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09_A/2018-091301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18-09-13 |
文号 | 浏览量 |
BSZN-110050100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实施机关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取 | |
6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8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名称预先核准核发部门 | |
10 | 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由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0875-6127405 0875-6127699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5-6127405 0875-6127699。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电话投诉:1.0875-6127843;2.0875-6121897。
网络投诉:1.http://www.ynaic.gov.cn(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互动—我要问—网上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备用名称1 | ||||||||
备用名称2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 ||||||||
业务范围 | ||||||||
□变更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备案 | ||||||||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 名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章程 | □初次备案 □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章程 | |||||||
其他 | □成员名册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
□注销 | ||||||||
注销原因 |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 |||||||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 ||||||||
清算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公告日期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申请人声明 | ||||||||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元) |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 成员姓名 或名称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住所 | 成员类型 | |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