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09_A/2018-0913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18-09-13 |
文号 | 浏览量 |
BSZN-110050100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龙陵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并提交规范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决定部门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作出批准部门 | |
6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1份 | 由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
7 |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由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机关核发,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由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0875-6127405 0875-6127699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5-6127405 0875-6127699。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电话投诉:1.0875-6127843;2.0875-6121897。
网络投诉:1.http://www.ynaic.gov.cn(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互动—我要问—网上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负责人姓名 | |||||
核算方式 |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 ||||
业务范围 | |||||
□变更/备案 | |||||
变更/备案项目 | 原登记/备案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 |||
□注销 | |||||
注销原因 | |||||
清税情况 | □已经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申请人声明 | |||||
本社依法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及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6.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审核的,可直接填写。
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