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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09_A/2018-0912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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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1)


BSZN-1100496001










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龙陵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关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8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0

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名称预先核准部门核发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网络受理

网址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由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0875-6127405  0875-6127699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5-6127405  0875-6127699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电话投诉:1.0875-6127843;2.0875-6121897。

网络投诉:1.(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互动—我要问—网上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事流程图

附件2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经营期限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  

经营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分支机构

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



□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


□备案


主管部门

(出资人)

名  称



法人类型



登记机关



证照号码



章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

其他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