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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09_A/2018-0913010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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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499000










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指南(完整版)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名称预先核准

“龙陵县”行政区划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准的冠“保山”、“龙陵县”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三、实施机关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

要求

数量

要求

材料

来源

其他要求

备注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全体申请人签署,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名称自主申请无需提交。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全体申请人签署,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名称自主申请无需提交。

3

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名称自主申请无需提交。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设立人本人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全体申请人签署,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6

全体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7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署,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8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9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署,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当场或15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诺时限:当场或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龙山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

龙江所:龙陵县龙江乡赧等乡政府内

镇安所: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街

腊勐所:龙陵县腊勐镇镇政府内

碧寨所:龙陵县碧寨乡乡政府内

勐糯所:龙陵县勐糯镇勐糯街

木城所:龙陵县木城乡乡政府内

平达所:龙陵县平达乡平达街

象达所:龙陵县象达镇象达街

龙新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街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网络受理: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批准决定,并制定相应证书(《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企业:申请人可以登陆“http://www.ynaic.gov.cn ”获取办理结果也可以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获取办理结果。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获取办理结果。

3.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直接到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获取办理结果。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1.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窗口咨询: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咨询:0875-6127405  0875-6127699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2. 个体工商户:

窗口咨询: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电话咨询:电话咨询:龙山0875-6121236,龙江0875-6125208,镇安0875-6881021,腊勐0875-6125639,碧寨0875-6125982,勐糯0875-6820022,木城所0875-6125486,平达0875-6125520,象达0875-6850012,龙新0875-6125651。

(二)办理进程查询

1.企业申请人可以登陆“http://www.ynaic.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5-6127405  0875-6127699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5-6127405  0875-6127699

3.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电话咨询:龙山0875-6121236,龙江0875-6125208,镇安0875-6881021,腊勐0875-6125639,碧寨0875-6125982,勐糯0875-6820022,木城所0875-6125486,平达0875-6125520,象达0875-6850012,龙新0875-6125651。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股

电话投诉:1.0875-6127843;2.0875-6121897。

网络投诉:1.http://www.ynaic.gov.cn(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互动—我要问—网上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

企业字号

1.

2.

3.

企业住所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注册资本(金)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拟调整内容













□已核准名称延期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原有效期


有效期延至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期限

    日至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    )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

原有效期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盖章签字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全体成员 )签名或盖章: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              日至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后的 □ 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