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0610-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宣传 | 发布日期 | 2023-06-1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管理类典型执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13时25分许,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民警到云南省保山坝灌区工程昌宁片区柯街镇联合村叠水大沟输水管道4号隧洞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在该工程中提供民爆作业服务。检查中,民警发现该公司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时存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问题。违法单位: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
【存在问题】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时存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处理结果】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涉嫌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时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昌宁县公安局给予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在运输、存储爆炸物品时存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引起重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昌宁县公安局做出了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各类安全隐患。(市公安局)
中国石油姚关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
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7日,施甸县公安局姚关派出所对中国石油姚关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规范建立、完善反恐工作台账。工作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10月7日前整改完毕,以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未规范建立、完善、反恐工作台账,未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石油姚关加油站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反恐工作无小事,安全防范不可大意,该案件中,作为反恐重点单位,企业未引起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反恐工作台账,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反恐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施甸县公安局姚关派出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反恐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公安局)
施甸县江边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施甸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甸县江边加油站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7月19日前整改完毕,以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加油岛内安全警示标志失效。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施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施甸县江边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罚款叁仟叁佰元整(¥33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加油岛内警示标志的作用是提醒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企业对此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为规范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施甸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施甸县应急管理局)
腾冲某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
屏蔽防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腾冲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存在违反医疗辐射安全的行为,卫生监督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医院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2.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
【处理结果】1.该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行政处罚。2.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用射线装置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射线装置在运行时会产生电离辐射,若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措施与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对操作设备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和周围的公众的身体造成危害,因此做好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医院在使用射线装置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本案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番某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患者李某及其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使受检者(陪检者)受到了不必要的照射。医院未按照规定对番某等3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履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责任。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规范其放射诊疗行为,对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检者和周围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辐射安全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卫生健康委)
典型执法案例
【基本情况】2023 年3月7日,保山市隆阳区交通运输局、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和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联合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工作人员当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责令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于 2023年 3月 15日前整改完毕,以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存在问题】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签到表及图片;2.安全隐患排查未开展;3.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未制定未开展;4.安全生产例会未开展;5.未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规定开展GPS监控记录、提示执行不到位;6.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为贯彻落实;7.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未落实。
【处理结果】1.要求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完善台账;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3.制定好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例会;5.严格按照车辆动态监控开展动态监控;6.制定“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落实;7.组织学习“十五条措施”。
【典型意义】该例中,工作人员已经把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报告给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认真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联合检查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市公安交警支队)
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平台”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的交通违法处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保山某货运有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0%,其中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涉嫌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存在问题: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共有违章问题26个,已处理0个,未处理26个,处理率0%;超过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的违章问题数共计26个。存在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情况,属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保山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属高危行业,其主要特征是危险源多、危害大并可能随时发生。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提炼推广的背景下,道路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管理关口已经不断前移,从管事故转变为管风险,从先安排生产接续转变为先安排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作为强化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总要手段,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充分应用政府监管平台对所属车辆、入网车辆进行跟踪,进一步抓实抓牢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发生。(市交通运输局)
杨某某非法开采玛瑙矿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6月,杨某某雇佣多人在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秋山村上坪子、大坡梁子、栎树窝坑3处非法开采玛瑙矿,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将该案移交给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对于非法开采玛瑙矿的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违法当事人拒不承认实际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难以认定,仅能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罚款处罚。
处理结果:杨某某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杨某某雇佣多人违法开采玛瑙矿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2000.00元,并处100000.00元的罚款处罚,两项合计102000.00元。该案件的查处,对于隆阳区当前偷采盗采玛瑙矿的违法行为,有一定震慑作用和宣传教育意义。同时,说明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也更加密切,能以非法采矿罪和危险作业罪进行处理的,绝不姑息;以行政处罚的,坚决严惩重罚。(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1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龙陵县某乡镇某户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情况,请你部门进行核实调查。”当日12时,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陵县公安局对该户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一房间内查获烟花爆竹制品(鞭炮)11箱,共计303封。经询问当事人陈某,陈某陈述其储存的烟花爆竹是用于销售,并销售过部分烟花爆竹,但陈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当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一案立案调查。
【存在问题】陈某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家中存储较多烟花爆竹制品。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需要取得相关证照才能销售的前提下,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较为隐秘的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鞭炮303封);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储存不当、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隆阳区西邑乡乌马村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安全生产隐患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保山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隆阳区西邑乌马村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设计开采违法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工作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 该公司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1.保山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隆阳区西邑乡乌马村普通建筑用白云矿矿权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开采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最大纵坡9%、通往山头运输道路可增加1%)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保山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保山矿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圆丰,未督促、检查隆阳区西邑乡乌马村普通建筑用白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赵圆丰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作业,未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生产、多点开挖,1776m平台台阶实际高度为12米,与设计高度10米不相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运输道路局部最大纵坡实际为12%,超过规范要求最大纵坡10%(最大纵坡9%、通往山头运输道路可增加1%)的规范要求,且道路边坡局部存在伞岩,威胁下部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露天矿山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4.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隆阳区西邑乌马村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山主要负责人王九艳,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王九艳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在侥幸心理。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一案双罚”、责令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腾冲市皇派足道足浴中心消防安全
管理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大队监督员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居民委员会融群小区 60 号的腾冲市皇派足道足浴中心(经营者:杨友)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监督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10月14日前整改完毕,以达到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单位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1.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场所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场所包房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4.北侧楼梯间未采用封闭楼梯间。
【处理结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两项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案件来源为在开展日常“双随机”检查中对单位(个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行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存有侥幸心理,仍然“带病营业”。腾冲市消防救援大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实施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其严格落实单位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7#地块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
肢解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发包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7#地块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存在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报经局分管领导组织建筑业管理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研判,成立了由2个科室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该项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取证,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合同终止,于2023年3月20日重新申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签订7号地块住宅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承包合同;云南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下旬进场施工;截止2023年5月9日,已完成4栋(1、2、3、5栋)房屋的桩基础施工。综上所述,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将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7#地块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云南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属于肢解发包工程。2023年5月22日,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存在问题】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7#地块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云南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问题。
【处理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 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作出处壹拾叁万肆仟贰佰九十八元一分(¥:134298.01)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中,保山红星城乡投置业有限公司将保山青华海经济综合体7#地块住宅建设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发包给云南永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容易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督促该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的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