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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 llajj/20230628-00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宣传 发布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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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公开曝光!龙陵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龙陵县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1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龙陵县某乡镇某户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情况,请你部门进行核实调查。”当日12时,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龙陵县公安局对该户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一房间内查获烟花爆竹制品(鞭炮)11箱,共计303封。经询问当事人陈某,陈某陈述其储存的烟花爆竹是用于销售,并销售过部分烟花爆竹,但陈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当日,龙陵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一案立案调查。

【存在问题】陈某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家中存储较多烟花爆竹制品。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需要取得相关证照才能销售的前提下,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较为隐秘的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制品,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鞭炮303封);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储存不当、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供稿: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黄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7日13时30分,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报称:龙陵县某乡镇黄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接报后,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黄某储存15公斤规格的瓶装液化气钢瓶22支。经询问当事人黄某,黄某陈述其储存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用于销售,并销售过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但黄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黄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当日,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黄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一案立案调查。

【存在问题】黄某对燃气危险性认识不足,存储较多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需要取得相关证照才能销售的前提下,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较为隐秘的方式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本案中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黄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燃气。燃气经营许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门市选址、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储存不当、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今后,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燃气民生事业安全稳定供应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供稿: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