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31115-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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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0日16时24分许,龙陵县境内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9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根据部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龙陵县交警大队下发《关于启动龙陵县龙新乡“6.2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通知》,由城区交警中队对事故中涉及的驾驶人、车辆、道路及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深度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将该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6月20日,曹某驾驶云L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由镇安方向驶往龙陵县城方向,当日16时24分许,行驶至龙陵县境内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9公里400米处,与对向由黄某驾驶苏NJ****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对向由郭某驾驶的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有杨某)相撞,造成郭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1.事故接处警情况
2023年06月20日16时29分,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值班组接“110”指挥中心指令:‘2023年06月20日16时28分,黄某持号码为186********的电话报警称:‘在龙陵县219国道海螺水泥厂路段,一辆大货车刮擦到我的轿车后又刮擦到一辆摩托车,有人员受伤,需要叫救护,请处理!’”。我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带领五名辅警赶赴现场处理并通知龙陵县人民医院前往救援。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2.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
接报后,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度重视,迅速启动《龙陵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迅速带领大队相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龙陵县公安局局长指示:1.全力抢救伤亡人员,妥善处理死者善后;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3.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现场位于龙陵县境内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9公里400米(G219线)处,事故处理民警采取全封闭防护对现场进行勘查,于事故发生当日勘查完毕,死者郭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移至龙陵县殡仪馆,伤者杨某于于事故发生当日送往龙陵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次日转入德宏州医院进行救治。
二、事故调查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曹某,男,阿昌族,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0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调查:曹某于2007年10月16日初次领取“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0月30日通过考试增加准驾车型“B2”,现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曹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曹某近三年事故记录无法查询。经查询,驾驶人曹某于2020年06月10日,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2020年09月18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08月17日,擅自改装机动车;2021年08月28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2023年01月10日,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2.郭某,男,汉族,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伤亡情况:郭某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郭某于2008年10月31日初次领取“E”类机动车驾驶证。
郭某近三年事故记录无法查询。2023年03月03日,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3.黄某,男,汉族,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调查:黄某于2010年05月28日初次领取“C1”类机动车驾驶证。
近三年黄某近三年事故记录无法查询。2020年08月28日 ,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停车的;2020年10月26日,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停车的;2022年01月12日,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021年01月03日,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2023年09月19日,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的云L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曹某,该车的车辆识别代号:LGAX********7573,发动机号:J203****,注册日期:2018年11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为17800kg,实际载重质量为0kg;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4日00时00分至2023年12月13日24时00分,保险单号为6605************59,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4日00时00分至2023年12月13日24时00分,保险单号为6605************67。经查询,该车肇事记录无法查询,共有1条违法记录,其中,曹某驾驶该车于2023年01月10日,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肇事的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郭某,该车的车辆识别代号:LALP*********4573,发动机号:P3****44,注册日期:2023年04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2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23年04月10日00时00分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00分,保险单号为1163************19。经查询,该车肇事记录无法查询,共有0条违法记录。
3.肇事的苏NJ****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黄某,该车的车辆识别代号:LSGP*********9637,发动机号:140****47,注册日期:2014年05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23年05月26日00时00分至2024年05月25日24时00分,保险单号为PDZA*************50,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23年05月26日00时00分至2024年05月25日24时00分,保险单号为PDAA*************81。经查询,该车肇事记录无法查询,共有10条违法记录,其中,黄某驾驶该车于2020年08月28日,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停车;2021年01月03日,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2023年09月19日,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等),均已被被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伤亡人员
1.郭某,男,汉族,系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伤害程度:抢救无效死亡。
2.杨某,女,汉族,系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现已出院回家修养。
(四)伤亡人员事发前活动情况
经调查:2023年06月20日11时许,郭某驾驶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杨某从镇安出发到龙陵县政府后面的出租房处,收拾了一些日常用品,中午15时许,郭某驾驶着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杨某由国道219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由龙陵方向驶往镇安方向,2023年06月20日16时24分许,当车行至龙陵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9公里400米(G219)处时发生事故。
(五)事故道路情况
1.现场位于龙陵县境内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9公里400米(G219线)处。道路等级为国道,技术等级为二级,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南至龙陵方向,北至镇安方向,属机非混合车道。该路段为一般弯坡路段,由北至南坡度为+1.4%,弯道半径12840cm,事故现场道路有效路面全宽为800cm,镇安至龙陵方向车道宽400cm,有效路面西侧沥青路肩宽200cm,西侧潮湿排水沟宽132cm,深40cm,有效路面东侧沥青路肩宽200cm,路肩东侧有波形护栏,道路西侧为高于路面的山体,道路东南侧为空地,堆放着沙子,东侧为低于路面的洼子。该路段未列为交通安全隐患路段。
2.经查,国道219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与国道320线龙陵至黄草坝路线重合,行政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车速70公里/小时,行车道宽:8米。道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龙陵县公路分局负责。
3.龙陵县国道219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6公里00米至7279公里500米为龙陵县海螺水泥厂厂区路段,近三年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起,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4.“6.20”故发生后,龙陵交警大队针对事故调查暴露出的隐患问题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报告了道路整改意见和建议:一是该路段流量较大,雨天路面湿滑,建议公路分局对该路段路面进行糙化;二是在该路段双向安装提示标志或警示爆闪灯,提示过往车辆驾驶员注意安全。
(六)检验鉴定情况
1、经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云南鉴识【2023】病鉴字第B031号)鉴定意见为:死者郭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3024********0591,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死亡原因符合2023年06月20日交通事故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经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雨刮器和机械故障分析及肇事时瞬时车速进行鉴定,经鉴定,《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云南鉴识【2023】车鉴字第0449号)鉴定意见为:(一)该车转向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照明、信号装置事故前,合格。(四)该车雨刮器,合格。(五)机械故障分析: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六)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车速无法计算。
3、经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对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和机械故障分析及肇事时瞬时车速进行鉴定,经鉴定,《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云南鉴识【2023】车鉴字第0450号)鉴定意见为:(一)该车转向系事故前,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事故前,合格。(三)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合格。(四)机械故障分析: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五)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4、经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对苏NJ****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雨刮器和机械故障分析及肇事时瞬时车速进行鉴定,经鉴定,《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云南鉴识【2023】车鉴字第0449号)鉴定意见为:(一)该车转向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照明、信号装置事故前,合格。(四)该车雨刮器,合格。(五)机械故障分析: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六)经分析,该车发生事故时车速无法计算。
5、经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云南鉴识【2023】毒鉴字第B849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郭某血液中定性未检测出乙醇。
6、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对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7、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三、公安交警部门勤务安排情况
(一)勤务安排情况
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2年至202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查处量全面上升,至2023年11月全县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2755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1870起,下降23.09%;二是推动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三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对龙陵县道路隐患点段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出道路危险路段隐患点段1172处,其中国省道72处,县乡道路1101处,已全部完成低成本治理。下发《道路隐患整改的通知书》5份;四是强化道路事故事故防控工作。大队不定期的派出执法小分队,进行辖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1.2023年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扎实开展主题日、专项行动宣传,积极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创新宣传模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全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一是组织参加“110”、“122”、“全国法制日”、“学雷锋日”、“五进”等主题宣传活动45次、开展“美丽乡村行”宣传活动38次、阵地宣传116次。二是深化“五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共计282次。三、大队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室的作用,邀请单位、企业、学校,驾驶证申领学员、交通违法人员进入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室进行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录入交通宣传教育管理平台,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数据”管理。四是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电视、双微、手机短信等平台推送温馨提示10万余条,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五是外宣工作成效显著。大队共完成中央级专业媒体6篇,省级影视17篇,省级报刊41篇,市级影视26篇,市级报刊123篇,县级影视16篇、县级报刊163,微信“保山警方”25篇。
2.龙陵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有深入学校、单位、村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上安全课的记录,2023年以来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5次,进企业开展通安全宣传6次,利用赶集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4次。
(三)应急方案及演练情况
经查,龙陵县制定了《龙陵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方案》,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定了《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应急预案》、《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等5个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方案齐全。每年组织各乡镇中队开展至少一次交通事故处置演练。
四、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曹某驾驶云L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制动后车辆尾部驶入对向车道导致所驾驶云L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对向黄某驾驶苏NJ****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对向由郭某驾驶的云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有杨某)相撞是事故发生根本原因。经调查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08月02日作出龙公交认字[2023]第5305231202300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曹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驾驶人郭某、黄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乘车人杨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五、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1.龙陵县国道219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7276公里00米至7279公里500米为下坡弯道多路段,货运车辆流量大淋水多,雨天路面路面湿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该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两侧未安装提示标志或警示爆闪灯,提示过往车辆驾驶员注意安全。
六、责任追究建议
1.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于2023年08月02日立刑事案侦查,于2023年08月03日对曹某采取取保候审六个月的强制措施。
2.经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无明显失职渎职行为。但有关部门履职有待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七、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龙陵县“6.20”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进一步强化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各部门要汲取教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和各项事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各级“两办”成员单位工作要主动推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工作模式,为下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顶层设计,为各级“两办”更好的履职打下坚实基础,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形势稳定。
二是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执法管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年末民俗和群众出行习惯、天气变化、路面施工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排查梳理重点人、重点车、重点路存在的风险点,确定辖区事故防控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并结合“06.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国省道的重点车辆管理,将管理重点向重点路段延伸,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合理安排勤务,切实加强路面管控力度,重点加强高速公路长下坡、隧道等事故多发路段和普通国省道、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无证、酒驾醉驾、超员、超限、超载、超速、客货混载、非法客运、未佩戴安全头盔、占道行驶等非法违法交通行为的查缉处罚力度,提高路面综合执法率和管事率。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两队”、“两站两员”建设,加强农村道路的管控,严查短途客运超员,酒后驾驶,低速货车、拖拉机、微型客车、摩托车非法客运和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严防因严重非法违法交通行为引发群死群伤大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是进一步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路段排查、整治。对辖区道路进行再排查、再分析、再整治,特别是对客运线路、日常车流通行量较大的道路中急弯陡坡、连续长坡、临水临崖、无安全防护设施路段及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道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通过对重点隐患的挂牌督办、通报责任部门整改等方式,大力推动隐患排查的整治工作提高整治率。
(四)聚焦重点宣教警示劝导。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曝光行动”,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重点运输企业等不同群体,借助交管12123、自建短信平台以及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宣传微信群等多渠道精准推送宣传警示内容;压实各乡镇政府广泛发动“两站两员”,以“守点巡线”加强路面交通违法的查纠及教育劝导,严防违法超员、违法载人车辆出村上路,严查农村班线客车超员超速、货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