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sjj-/2018-1119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审计局
公开目录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1-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审计
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结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16年5月10日至6月27日, 龙陵县审计局对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一)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预算编制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收入312.46万元, 预算支出312.46万元,收支平衡。

2.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收入933.5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7.14万元;决算支出933.5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8.18万元。

(二)往来款项情况

2015年末其他应付款72.53万元,其他应收款72.53万元;由于核算不规范,账面资金未能真实反映结存情况。

(三)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单位共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215.24万元,银行利息收入0.01万元,共215.25万元已全部上缴保山市交警支队。收取房租租金7.81万元、报废车款0.93万元,2015年共取得非税收入8.74万元,年底已全部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四)“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据县交警大队提供的资料反映,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72.94万元,较2014年增加6.15万元。公务接待费44.43万元,较2014年增加22.26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28.50万元,较2014年减少16.12万元。未发生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挪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253706元

2015年,县交警大队将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的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399147元,在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后的结余资金用于列支机关2015年的差旅费50820元、2016年的省级文明单位奖202886元,共计253706元。截至审计时,中央就业专项资金结余133512.92元。

(二)应缴未缴收回多发协管员工资9288.20元

2015年4月21日,县交警大队收回多发协管员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工资9288.20元。截至审计时,该笔资金未使用,仍存放于财政的代管户中,且县财政对县交警大队2015年的协管员经费已足额安排使用。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书。根据规定对挪用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应缴未缴收回多发协管员工资的问题,一是将挪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账务归还原资金用途继续使用,同时移交由县财政局核减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相应指标数;二是对中央就业专项资金结余收缴县财政社保专户;三是对收回多发协管员工资上缴县级财政。并提出审计建议:充分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交警大队认真进行整改。于2016年12月8日将中央就业专项结余资金133512.92元上缴县财政,于2016年12月15日将收回多发协管员工资9288.20元并上缴县财政,龙陵县财政局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龙财预[2017]35号文件对挪用的253706元专项资金进行了核减。对审计提出的建议积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