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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索引号 015262660-12_A/2017-1102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文化馆馆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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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文化
文化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

第二条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应坚持面向大众关注民生、突出以人为本理念、遵循文化馆事业发展规律不断推进群众文化事业科学、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时间与设施

第三条 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时间安排应与当地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

第四条 乡镇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全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五条 文化馆(站)开放时间应该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者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六条 文化馆馆场设施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场地设施全部免费向公众开放。场馆设施包括多非遗展馆、舞蹈排练厅、展览厅书法、美术、钢琴、古筝等培训教室。

第七条 文化馆(站)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已出租的应限期收回。因其它单位和个人举办公益性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需经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项目与内容

第八条 文化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项目包括,公益性文化演艺、群众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展示、文化艺术论坛讲座、馆办艺术管理训、群众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培训与指导等。

第九条 文化馆每年组织公益性文艺演出不少于6场,艺术展览不少于2期,送戏下乡不少于6场。面向老年人、少儿、农民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条 文化馆组织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馆办艺术社团不少于4个,美术、书法、摄影、民族民间艺术社团不少于2个。

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领导,保障所辖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经费投入,确保面向公众的基本文化服务顺利实现。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对市、县、乡的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中央、省专项资金为由削减文化馆(站)站现行正常的业务和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