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40330-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3-3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范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
全面落实“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职责。依法合规受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负责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查,负责指导乡镇规划许可的核发。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对乡村建设工匠、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乡镇加强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
(四)乡(镇)职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成立联审联批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划、规定和技术图则,及时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负责拟审批农村宅基地勘测定界报告的审核上报工作(勘测定界报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证书核发工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单位,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宅基地相关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建立健全建房管理机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
(五)村、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核、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要安排专人巡查,村级协管员及组级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法规范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一)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1.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传统村落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规划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1号)要求执行,历史文化名镇(村)参照执行。
2. 宅基地规划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区、河道行洪区、塘坝管护范围、水源点保护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危险区域,避开电讯、气象、军事等管控区,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使用林地建房的,必须出具乡(镇)林业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3. 农村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畜圈、厕所、沼气、烤房);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申请分户新建的,原居住地面积达到分户标准的,不得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不批就用,边报边用。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1. 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四邻界限协议书)。
2. 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村民小组提供申请讨论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照片、张榜公示讨论结果)。
3. 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村民委会提供审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照片)。
4.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进行申请农户的资格审查,审核拟建设用地是否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等;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未通过联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2种情形进行办理: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后,结合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查结果,按照报件资料目录,进行分批次组件上报,并抄送相关报件材料。
在本批次上报的申请中,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凡是有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存在,该批次申请退件返回,乡镇重新审核后在下一批次又组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将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组件材料收齐汇总,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农户建房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组件后,函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对农业农村局抄送的材料审核完成后复函至县农业农村局,同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分批次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申请后附用地汇总表),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批复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三、加强风貌管控,提高居住品质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村(社区)“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2021—2035)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形体、层数严格标准执行,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水平。按照云南省农村村民居室内功能提升技术指南和导则,引导完善卧、厨、卫、厅等居住功能,方便水、电、气、讯使用,提升保暖、隔音、防火等性能,规范太阳能安装,参照《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建房通用图集》(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出版)建设宜居美丽乡村,使农村住宅逐步具备现代化功能,提高农户居住生活条件。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2.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模板)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 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6. 不涉及土地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模板)
7. 规划符合性的情况说明(模板)
8. 无矿产压覆的情况说明(模板)
9.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关于不占用各级自然保护
区的情况说明(模板)
10. 乡(镇)林业服务中心使用林地(或草地)审核
同意书(模板)
11. 因灾搬迁和原址退出情况说明(模板)
1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