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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01526262-8-/2021-1029015 发布机构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农村宅基地管理 发布日期 2021-10-2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渔业
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龙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县级成立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俊 龙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志恒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敏亮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学文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永相 龙陵县财政局局长

线正灿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春云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黄正辉 龙陵县水务局局长

廖光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局长

张必鹏 龙陵县民政局局长

赖永文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宗朝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能卫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龙陵县农业农村局,由王宗朝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后,各乡(镇)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流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村级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各乡(镇)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一是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完备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草图。二是严格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和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三是根据乡(镇)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四是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明确报送备案程序。一是申请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把批准审核的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是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政府报送材料并征询环保、水务、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三)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乡(镇)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18〕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六)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1.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乡镇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下年度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计划到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用地需求后函送县自然资源局。

2.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的,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3.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4.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5.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七)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 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八)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级成立由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乡(镇)要整合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村镇规划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力量,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20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要组织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三)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要求,“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乱占耕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等要求,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2020年11月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重点要对去年以来因机构改革而积压的宅基地申请进行核实,按现在的审批程序做好审批。

每年的12月25日前向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上报宅基地审批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村、组及农户合理的宅基地用地规划需求和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宅基地用地审核批准及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4.村(社区)、组职责。村民小组负责受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审查村民小组提交的资料,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

(三)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分级负责做好培训。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自行确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迅速有序组织村级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开展培训。

(五)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特别是要结合附件10和附件11制定好本乡镇的办事流程和《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六)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期间,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及各种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为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审批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XX 村委会 XX 小组 XX 年度农村宅基地审批张榜公布

8.XX 村委会 XX 年度农村宅基地审批张榜公布

9.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基本情况信息跟踪管理卡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在国土空间规划生效后用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所需附图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 7

XX 村委会 XX 小组 XX 年度农村宅基地

审批张榜公布

XX 户占用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建盖畜建;

XX 户占用空地 XX 平方米建盖住房;

……

……

……

……

……

……

……

经村组委员讨论,同意上报审批。

XX 村委会 XX 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XX 村委会 XX 年度农村宅基地审批张榜公布

XX 村委会 XX 组,XX 户占用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建盖畜建;

XX 村委会 XX 组,XX 户占用空地 XX 平方米建盖住房;

……

……

……

……

……

……

……

经村两委讨论,同意上报审批。

XX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基本情况信息跟踪管理卡

编号: 单位: 平方米

用户姓名


土地坐落


建房四至

东至:

联系人


西至:

南至:

联系电话


北至:

放线时间


两公布时间


用地批文


批准日期


供地方式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验收时间


验收面积


发证登记时间


跟踪管理登记

跟踪时间

跟踪检查人

建房情况

建房户叙述理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