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1-0209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局属相关股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规范做好养殖环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统计上报工作,按照《龙陵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办法》(龙牧医发〔201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统计上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监管及统计上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数据汇总及监督核查工作。
二、统计上报步骤
(一)现场监督确认,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模化养殖场发生病死猪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派出监管兽医到达现场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拍摄照片,完善档案材料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监管兽医在监督规模化养殖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要对病死猪及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拍照;同时,指导养殖场业主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现场拍摄的病死猪和无害化处理照片、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痕迹档案保存6年以上,以备查。
(三)填报数据,上报资料
规模化养殖场每次上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将现场拍摄的病死猪和无害化处理照片与《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报本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要求养殖场负责人、监管兽医签字确认。从2021年2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将上一个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后,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月报表》(附件3),并由畜牧兽医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股,过时将不再统计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各乡镇上报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月报表》进行核查无误后汇总上报。
三、申报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流产胎、死胎、木乃伊胎及出生后30日龄内死亡的猪。
(二)补助条件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和检疫申报;
3、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
4、佩戴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5、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痕迹记录。
不具备上述任一条件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不得申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在上报和监督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对病死猪必须做到100%无害化处理;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虚报、谎报、漏报,《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必须要有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监管兽医签字及病死猪及其无害化处理照片视为有效,同时做好原始登记表及痕迹的保存工作,以便备查。
(二)各有关股室(单位)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核查,强化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情况、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管。
(三)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统计表、登记表、补助资金发放表要向社会张榜公示七天,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严禁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
附件:
1.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2.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报表
4.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发放表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