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2-061702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陵县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龙陵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龙陵县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保财农﹝2022﹞51号)和《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1〕155号)文件通知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惠农政策,把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全兑付到农民手中。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补贴原则。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资金直接兑付给种地农民。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资金兑付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高效可行的原则。补贴有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惠农补贴政策效能,具有可操作性。
二、补贴对象及依据
(一)补贴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依据。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一是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二是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三是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六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七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三、补贴标准
按照各乡镇核实上报的土地确权面积,根据上级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量核定单位面积资金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39.51元/亩;优先使用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差额部分由专户资金利息统筹配齐。具体核定分配见附表(附件)。
四、补贴用途
为加强农业耕地及生态资源保护,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松整地、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发展节水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农机化作业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一)时间进度安排。2022年6月17日前,开展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制定《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开展补贴实施工作;6月17日—29日,各乡镇根据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测算补贴资金到户,乡(镇)财政所于6月29前将数据导入县财政局农户“一卡通”管理系统,县财政局报请保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县乡金融系统于6月30日前完成补贴兑付。
(二)补贴实行公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
(三)县乡村要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让农民了解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清楚补贴范围、补贴用途等,提高农民对惠农政策的知晓率,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县乡财政、农业农村、金融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补贴面积和补贴公示;财政部门负责数据录入及数据上传;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一卡通”管理系统提供的补贴资金情况,认真核对,及时“入卡”,对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户。
(五)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兑付,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组织业务人员,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凡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贴资金。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适用于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若因政策调整另行制定。
附件:龙陵县2022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表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