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2-053001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保财农〔2021〕49号)精神,结合龙陵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支持2个以上县级示范社,按省级要求要优先用于从事粮食油料种植、农业社会化服务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未获得农业农村部门参与评定的示范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不纳入本年度扶持对象。
(二)做好农村经济信息统计报表。要高标准地完成好各级下达的农村经营统计报表5套,争取达到全省中上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真实反映农村经营的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合作社。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开展规范化建设,重点支持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扶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突出的合作社。
(二)农村经营统计。重点用于农村经营统计的培训、报表安排部署、报表资料费用、下乡调研指导费用及调查农户补助。
三、对象选择标准和流程
(一)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社会事务与合作股、农经站相关人员组成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王宗朝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带伤与合作改革股股长杨明鏖,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胡德国,农村经营管理站高级经济师高正芹、高级农艺师郭婷组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
(二)实施单位的选择标准。合作社的选择标准及顺序为:一是农业部门参与评选的县级以上示范社,二是从事粮食油料种植的合作社,三是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成果显著的合作社。根据各级要求及农村经营信息统计的职责,农村经营统计的单位为龙陵县农村经营管理站。
(三)选择的流程。由项目实施小组进行讨论和筛选。首先行筛选出全县农业部门参与评审的合作社,确定初步范围;再在从事粮食油料种植的合作社中进行筛选,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最后从中选择脱贫攻坚成果显著的合作社。
四、资金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扶持合作社。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县扶持2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补助资金3万元,共计补助6万元,重点用于生产经营条件的改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即由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依据方案先实施(购买或建设),由县项目实施组进行验收后进行补助,项目实施合作社根据实际建设内容开具发票到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报账。
(二)农村经营统计。结合实际,县级用于农村经营统计及宅基地管理经费4万元。扶持方式为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支出报账。
五、时间安排
(一)确定实施单位。根据程序筛选出实施单位并电话通知实施单位,要求在6月10日前完成。
(二)实施单位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时间要求在6月30日前。
(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完成时间为9月20日前。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验收完成时间为10月10日前;
(五)项目总结。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按要求上报有关单位,时间为10月25日前。
六、绩效目标及评价
(一)扶持合作社绩效目标。扶持2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满意度达80%以上。
(二)农村经济信息统计绩效目标。完成农经报表5套,农民满意度达80%以上。
七、其他要求
(一)强化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粮食案例、提高农业组织化标准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就业、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意义。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加快实施进度,严格项目监控,加强过程监管,做好总结验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及监管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痕迹资料,要注意收集纸质、实物及影像资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二)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要强化对项目实施合作社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