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2-0608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汛期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龙陵县城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汛期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二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汛期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地下空间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汛期应当定期检查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检查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六条 进入汛期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第七条 产权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入条 产权或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汛期将定期不定期对龙陵县城区域内的地下设施进行检查,每年汛期检查不低于3次。
第十条 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