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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01526259-9-/2019-0321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 发布日期 2019-03-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水价调整相关文件的公告

一、类别:水价调整相关文件的公告

二、申请时间:2019.3.21

三、申请科室:办公室

四、内容:水价调整相关文件的公告(根据《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龙陵县城供排水价格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19]109号)文件要求执行)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龙陵县城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龙润民发〔2018〕11 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 7 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调查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依法按程序制定了龙陵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的类别和内容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适当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把自来水经营企业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纳入定价成本,在水价中不再单列。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 号)、县委县政府龙发〔2017〕19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

(三)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居民阶梯水价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6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533 号),逐步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调整后的各类别供排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终端价格由 2.90 元/立方米调整为3.20 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下同)由 2.10元/立方米调整为 2.30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 0.80 元/立方米调整为 0.90 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终端价格由 4.20 元/立方米调整为 4.90 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 3.40 元/立方米调整为 3.7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 0.80 元/立方米调整为 1.20 元/立方米。

(三)特殊行业用水:到户终端价格由 5.50 元/立方米调整为6.40 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 4.70 元/立方米调整为 5.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 0.80 元/立方米调整为 1.20 元/立方米。

(四)市政用水:自来水价格由 1.40 元/立方米调整为 1.60元/立方米,免收污水处理费。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县润民供排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 20 立方米以内(含 20 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按 2.30 元/立方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 20 立方米至 25 立方米(含 25 立方米)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 50%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 25 立方米以上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 100%执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正常标准随加价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

(二)实施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按《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陵县水务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发改价格〔2019〕108 号)规定的龙陵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分为四挡,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基本水价;超额用水 10%(含 10%)以内的部分加价 20%;超定额用水 10%—30%以内(含 30%)的部分加价 50%;超定额用水 30%—50%(含 50%)的部分加价 100%;超定额用水 50%以上的部分加价 2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数,按对应的收费标准随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

1. 对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管网范围内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的城乡居民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 3 立方米,3 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2. 对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扶(抚)养人的孤寡老人,每户每月免费供水 3 立方米,3 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3.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给予优惠。由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实际收养人数进行核实,收养人员每人每月 3 立方米以内的用水,收取自来水价格 2.30 元/立方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4.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 号)规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 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基本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批复从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用水量开始执行。《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龙陵县城供排水价格批复的通知》(龙发改价格〔2013〕16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