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22-0308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69号)等规定,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2008年以来投入使用的公租房(含廉租房)。
二、清理整治内容
(一)私自转租、转借行为。对公职人员私自转借、转租公租房的,在清理整治通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退房,逾期仍不退房的移交给纪委或组织部门处理。其他承租对象转借、转租的,清理整治通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退房,逾期仍不退房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租房承租资格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欺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在《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腾退;拒不退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为。对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和拖欠租金屡催不缴行为。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6个月以上,责令在《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腾退,拒不退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经审核后符合续租条件的,责令限期补交租金,拒不补缴租金的,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3倍收取违约金。对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1年以上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六)承租人购买自有住房或其他形式获得产权房行为。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责令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退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七)群众信访举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行为。对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责令在《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腾退;拒不退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行为。对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责令在《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下达5个工作日内腾退;拒不退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清理整治要求
2022年3月9日至15日承租人自查自纠,并到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办理退房等有关手续。2022年3月16日起,对违反整治内容,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并进行强制清退。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对违规使用公租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5-6121029、0875-6126776,举报邮箱:llxcxjsjbgs@126.com
特此通告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