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19-041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建设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9-04-11 |
文号 | 浏览量 |
广大承租户: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两房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随着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入住的不断推进,仍然有部分承租户以转借、转租、擅自调换租赁住房的行为牟取私利,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严厉打击公共资源占用行为,确保资源公平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现将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借、转租及擅自调换行为的处罚告知如下: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在此,希望大家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能共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违规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注:龙陵县已与部分银行签订协议,将承租人部分信息录入软件系统,全国联网后,如有违约者将影响本人征信,在直系亲属升学、考试、出行、住宿等带来极大不便。
监督举报电话:
(请涉及到的承租户于4月26日前自行整改,到期后拒不整改的,后果自负)
1.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5—6121029
2.龙陵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0875—6126776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