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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01526259-9-/2016-1028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法规政策 发布日期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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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龙陵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08】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龙陵县城建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县城五个社区即龙山社区、白塔社区、龙华社区、云山社区和赧场社区中的常住城镇人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非农业常住人口;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实行“四道门槛,三榜定案”确定承租对象。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龙陵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第一道门槛):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证明。

3.申请人有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

4.属优先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第一榜)公布后,将申请材料报龙山镇人民政府(第二道门槛);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龙山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布后(第二张榜),将申请材料移交县城乡建设局(第三道门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交民政局(第四道门槛)。

(五)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反馈给县城建局。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经审查,家庭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属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城建局予以公示(第三张榜),公示期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获得承租资格,作为承租对象予以列入轮候名单,适时安排承租廉租住房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城建局,经城建局审核登记,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取消承租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配租廉租住房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其次按照住房功能、面积与家庭人口结构相对应和更困难者优先原则,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困难程度依次安排配租。

第八条已准予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县城建局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缴纳租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对不接受配租方案,不依法履行合同的承租家庭,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九条需要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职业及住房情况。填写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续租续补的家庭只需提交申请、填写审批表,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城建局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不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县城建局应当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家庭应当在接到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县城建局可视其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商品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承租期间若承租家庭要求退出的,应在停止租赁前10日内书面告知县城建局,县城建局自接到退房材料后5日内办理停租手续,同时停止计租时间。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在满足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后,有剩余房源,县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向其他住房和经济困难家庭出租。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相关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营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纠正查处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龙陵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