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10_B/2017-111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法规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11-10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服务管理,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9日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服务管理,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12 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三)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公共租赁住房。
(四)流动人口可向流入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流出地)和工作所在地(流入地)申请。
(五)流动人口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以合租形式申请的,需确定申请人和合租人。
二、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在居住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本人持有居住地所发的《云南省居住证》,并且在居住地有一定年限的稳定职业。其中,省内流处人员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稳定职业,省外流入人员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稳定职业,具体年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符合以下收入条件:
1、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q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2、2 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具体准入条件可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丫列材料:
(一)《云南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承诺书;
(三)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无工作证明(适用于无业者);
(五)就业和收入证明(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六)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七)纳税证明;
(八)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营业许可证(适用于自主创业人员),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程序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家庭户籍及人员基本情况表》,并交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附件材料。有家庭户以外的其他合租人的,还需填写《合租人共同申请表》;
(二)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在收齐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填写《初审意见表》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初审完成后,应在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或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会同当地派出所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意见表》,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
(六)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在《审批意见表》上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七)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五、轮候和配租
(一)对已经登记的流动人口住房保障对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如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及时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二)流动人口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三)对轮候到位的登记户,应按照其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各州(市)、县(市、区)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四)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六、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及约定。
七、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遵照《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3 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