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9-9-/2019-091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改善五板桥片区居住条件,消除居民住房安全隐患, 提高抗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保山市龙陵县五板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主体
龙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
龙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东起环城东路与老320国道交叉路口沿环城东路右侧到东河,南从东河右侧河边到花桥头,西从花桥头到花桥加油站,北从花桥加油站沿老320国道左侧至二水厂脚到五板桥加油站具体范围详见《保山市龙陵县五板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附件)。
五、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一)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签约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腾房期限: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变更决定。
六、征收补偿标准
详见《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市龙陵县五板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本公告自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得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不得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不得将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典当,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续建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土地审批、户口迁入或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
(三)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和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875-6121088
监督部门:龙陵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电话:0875-6128855
特此公告
附件:保山市龙陵县五板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