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05_A/2018-011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1-1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云国土资复〔2017〕26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马路边居民小组、龙山路第二民小组、龙山路第三居民小组、大寨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二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一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二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一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二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一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二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一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二居民小组、钟家寨居民小组。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龙山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马路边居民小组、龙山路第二民小组、龙山路第三居民小组、大寨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二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一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二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一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二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一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二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一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二居民小组、钟家寨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
地类为:农用地14.0535亩(林地14.0535亩)、建设用地180.5235亩、未利用地21.285亩,共215.862亩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土地征用公告》执行;
(二)支付对象和方式:
征地补偿款3026.3533万元,按政府(龙政发〔1996〕24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的80%归承包户自谋职业使用,20%归村民小组集体发展使用。由龙陵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村民小组,由各小组兑付到各被征地农户。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215.862亩集体土地所涉及龙山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马路边居民小组、龙山路第二民小组、龙山路第三居民小组、大寨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一居民小组、董家沟第二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一居民小组、许家坡第二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一居民小组、观音寺第二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一居民小组、余家寺第二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一居民小组、上节街第二居民小组、钟家寨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
1、货币安置;
2、社会保险安置。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