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gtj-05_A/2017042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4-20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保山市龙陵县2017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坡脚村民小组、赧场第五村民小组、田家寨村民小组等部分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7年3月24日以 云国土资复〔2017 〕124号 共1个批文批准同意征收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坡脚村民小组、赧场第五村民小组、田家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38.165亩作为保山市龙陵县2017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龙陵县2017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位于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坡脚村民小组、赧场第五村民小组、田家寨村民小组。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权属: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坡脚村民小组、赧场第五村民小组、田家寨村民小组等部分集体土地
地类及面积:农用地104.2365亩(耕地83.6595亩、园地8.706亩、林地6.141亩、其他农用地5.73亩)、建设用地21.8355亩、未利用地12.093亩,共138.165亩集体土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201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陵县公布并执行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批复(保政复〔2014〕86号)文件执行,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1986元/亩,补偿倍数23倍,园地参照统一年产值区域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耕地(园地)外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测算标准符合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林地补偿测算已经当地林业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8.517万元/公顷,林地补偿标准为12万元/公顷,建设用地(龙山镇规划区内)2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5万元/公顷。。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
1、货币安置;
2、社会保险安置。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2017年5月15日前到龙陵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自动认可通告事项和调查结果。
特此公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