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56-4-04_A/2017-0911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国有企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9-11 |
文号 | 浏览量 |
县属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县属企业法制建设,强化公司章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国资监〔2017〕18号)文件精神,县国资委研究制定了《龙陵县县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属各监管企业,请结合本企业实际依照本办法增加党建工作条款修改现行公司章程,并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报县国资委审批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模板建议
龙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5日
附件
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模板建议
党建工作应写入公司章程中,建议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第一条制订章程的依据增加《中国共产党章程》,即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公司章程关于体现党建工作内容章节标题定为“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
三、在章节顺序上,将“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一章排列在股东(大)会(出资人)之后,董事会之前。
四、在章节具体内容上,确定以下六条: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XX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二条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服务公司生产经营,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履行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干部选用的主导权,发挥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五)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董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保证党组织作用在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有效发挥。严格执行企业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制度。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设专门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经济待遇。
第六条公司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龙陵县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规范县属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属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章程管理包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批准。
第四条党建工作应写入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五条设立新的县属企业或者县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当制定公司章程。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县国资委或股东决定、县属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等,导致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县国资委制定和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后报县国资委批准。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和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后报股东会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章程修改由董事会提出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县属企业向县国资委报送制定、修改章程事宜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独资公司报送章程制定或修改的请示,其他县属企业提交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议通知、议案;
(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原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县国资委收到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县国资委对公司章程草案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资人或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情况;
(三)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四)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线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七)依法应当由县国资委审核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县国资委批准后,由县国资委在章程上盖章。其他县属企业章程经县国资委批准后,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县国资委依法对县属企业执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确保下属企业依法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县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