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707-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民政局:
你单位《龙陵县民政局关于核定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龙民政发〔2023〕31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管理,不断优化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开专家论证会暨风险评估会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及公平竞争性审查,依法按程序制定了龙陵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核定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收费范围:龙陵县辖区内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代建代管的公益性公墓和龙山镇人民政府自建自管的龙山镇大松园公益性公墓及其维护管理费。
(二)收费标准
1.龙陵县辖区内由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代建代管的公益性公墓价格(含墓穴和墓碑)为:七号碑公墓3000元/冢;八号碑公墓7000元/冢;九号碑公墓15000元/冢。合葬的在同等型号墓碑成本上增加200元。
2.龙山镇人民政府自建自管的龙山镇大松园公墓价格(含墓穴和墓碑)为:3000元/冢。
3.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年·冢,按20年一次性收取原则进行收取。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要做好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龙陵县照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收益情况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公墓价格公示制度和宣传工作,保证公益性公墓价格的顺利实施。
(二)除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龙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集中供养人员以外的龙陵户籍人员,对在公益性公墓内选择草坪葬、花坛葬、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免除墓穴墓碑费和管理维护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县级承担。
(三)对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伤残军人、“70周年”纪念章获得者、“两参”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及死亡后捐献遗体、器官、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给予免除前20年的公墓维护管理费。对符合进入公益性公墓的退役军人且未享受国家丧葬补贴的,减免前20年10%的公墓维护管理费。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