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6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龙陵县城市道路及公园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龙住建发〔2023〕18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龙陵县城市容市貌管理,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依法按程序制定了龙陵县城市道路及公园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城市道路及公园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收费范围:锦玉路、永昌路、永康路、永安路、热泉路、凯龙路、环城西路、龙玉大道、水乡路、龙华路、龙山路、汇源路、松山路、东坡路、兴农路、白塔路、长庚路(含长庚路延长段)、玉缘路、学府路、康丰路、君之路、云山路、沿河路、雨屏路、远征路、金溪路、书院路等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体育广场、东坡公园、西山坡公园、玉缘广场等已建成并具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条件的公园广场;董家沟停车场、龙山中路停车场等已建成的城市停车场;白塔路延长段、龙玉大道(重修)、松坡路、龙山湖停车场等在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停车场,待建成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收费。
(二)收费对象
允许停放在县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临时停车泊位及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上的机动车停放人。
(三)计费方式
龙陵县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利用价格杠杆,根据车辆类型不同实行差别化、阶梯式计时累进计费方式,实现城区动态交通流量的合理调节。
(四)收费时段
上午07:00—22:00
(五)收费标准
1.三轮车: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不收费。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车次2元,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1元,超时部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泊位上停车每天收费不超过16元。
2.小型车辆、拖拉机: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不收费。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车次4元,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1元,超时部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泊位上停车每天收费不超过18元。
3.中型车辆: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不收费。停车时间在2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车次8元,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每超1小时加收1元,超时部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泊位上停车每天收费不超过22元。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经批准的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在收费路段设置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标明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收费标准、计费办法、举报投诉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军警车辆、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公交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对沿街各单位按规定要求对外开放停车的场所,实行免费停放。
(五)实行月卡、年卡优惠收费政策。1个月一次性结算的每车每月130元,一年一次性结算的每车每年1500元;购买月卡、年卡的车辆在有效期内可任意在县城城市道路及公园广场的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泊。
(六)同时占用多个临时停车泊位的超长车辆(未被占满的临时停车泊位以占满一个计算),按中型车收费标准收取所有被占临时停车泊位的费用,每个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每天收费不超过22元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陵县城市道路及公园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龙发改价格〔2020〕174号)同时废止。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