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23-032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公办幼儿园,各乡(镇)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2〕264号)精神,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决定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2〕264号)的最高收费标准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2022年9月1日入园的新生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新标准,2022年9月1日前在园的老生按照原来标准执行。
(二)对辖区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残疾幼儿、孤儿免收保教费。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不高或缺乏劳动力、因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等在园幼儿可申请保教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由所在学校商村(社区)确定后报乡镇中心学校审批,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三)保教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在园时间不足两周按半个月收取,超过三周按一个月收取。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四)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
(六)县审计局要将保教费收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调查、审计项目计划,做好审计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和各乡镇要对保教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
原《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龙陵县教育局 龙陵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龙陵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收费〔2015〕316号)同时废止。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