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9-4-/2019-032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文号 | 龙发改价格〔2019〕108 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陵县润民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文件知》(保发改价格〔2018〕533 号)等有关精神,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龙陵实际,研究制定了《龙陵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陵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陵县水务局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陵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533 号)等有关精神,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我县功能性缺水、季节性缺水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规模快速扩展,城镇供水紧张问题日趋突出,已经影响到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供水问题将逐步成为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要素,开发、利用、保护好水资源刻不容缓。在开源的同时,快速建立有效的节水机制十分必要。2013年以来,我县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缓慢,需要加快实施步伐,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意识,对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2020年底以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以 2013 年云南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DB53/T168-2013)为依据,结合龙陵实际,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第一档定额标准。如云南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调整,第一档用水定额标准随之调整。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稳妥推进,逐步全面推开。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2020年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中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执行非居民用水的商业用户2020年前暂不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二)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 168-2013),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我县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严格按照保山市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执行,用水量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分为四档,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目录水价;超定额用水 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同期目录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以加价后的水价为第一档水价,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但已计入定价成本的除外)、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具体由供水单位确定。
(六)加价收费和资金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城镇供水部门负责收取。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节水管理、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和落实工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制度建立工作,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牵头抓好落实工作,主要负责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核定、加价收入监管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2018年底在制定出台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时,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纳入方案中,一并贯彻落实,2020 年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加强宣传引导。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水资源现状,引导非居民用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