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86-3-/2019-102401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龙新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姚相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控制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关于建档立卡户与一般户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建议,已交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具体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0元。
二、建档立卡户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从2017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在体现医保制度公平性的同时,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倾斜。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第二条 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门诊待遇倾斜。一是提高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额度5个百分点(如统筹地区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最高报销额度为300元,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门诊最高报销额度提高到315元)。二是28种疾病(包括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等3种慢性病和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与其他城乡居民相比,除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外,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提高了10个百分点;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其他城乡居民的60%提高到80%,提高了20个百分点)。
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20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90%—9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85%;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第三条 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第四条 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第五条 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目前,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仍按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执行。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