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镇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形成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结合龙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镇直各单位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及省市县楼堂馆所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修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办公家具以保证办公需要为准,要使用国内产品,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四)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第二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召开各类会议,由镇党委、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报销经费。
(三)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经费开支。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要比上年减少5%以上。
(四)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
(五)各单位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
第三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来龙山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干部住宿费用每人每天不得高于100元。
(二)在公务活动中,需安排工作餐的应在廉政食堂用餐,工作餐标准参照县委关于公务接待实行廉政食堂制度规定执行,每人每餐不得高于25元。
(三)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四条 严格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车
(一)按规定配备公务车,并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
(二)须申请更换公务车的,要严格按照公务车配备和更换具体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四)严格按照公务车编制配备车辆。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五)严禁公车私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二)各村(社区)各单位应每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三)镇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七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龙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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