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14_B/2017-052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17-05-25 |
文号 | 浏览量 |
对非婚生育子女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10003),地址:龙陵县乡木城乡木城社区;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10003),地址: 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邮政编码:678308;
4.网站: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cx.longling.gov.cn);
5.邮箱:mcxzhb@126.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龙陵县计生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