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10_B/2016-102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16-10-23 |
文号 | 浏览量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10003),地址:龙陵县乡木城乡木城社区;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10003),地址: 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邮政编码:678308;
4.网站: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cx.longling.gov.cn);
5.邮箱:mcxzhb@126.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