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14_B/2016-1023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16-10-23 |
文号 | 浏览量 |
对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 6810003),地址:龙陵县乡木城乡木城社区;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 6810003),地址: 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
3.信函投诉:中共龙陵县木城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邮政编码:678308;
4.网站: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cx.longling.gov.cn);
5.邮箱:mcxzhb@126.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龙陵县计生局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