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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0-0/20231128-0001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发布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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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 木城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交接书


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   木城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

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接收方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正乾

单位地址

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木城街子组1号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龙政发〔2023〕80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木城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8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木城乡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              接收方:木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军                     法定代表人:郭正乾


2023年  1120

附件

龙陵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木城乡赋权事项目录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职权性质

实施机关

主管部门

1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2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3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4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5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6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7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

8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下放

木城乡人民政府

县消防救援

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