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0-0/2023112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木城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 | : |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赖永文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兴农路36号 |
接收方 | : | 龙陵县木城乡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郭正乾 |
单位地址 | : | 龙陵县木城乡木城社区木城街子组1号 |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龙政发〔2023〕8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龙陵县交通运输局和木城乡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7项行政处罚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移交之日起正式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龙陵县交通运输局移交木城乡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接收方:木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赖永文 法定代表人:郭正乾
2023年11 月 20日
附件
龙陵县交通运输局移交木城乡赋权事项目录(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职权性质 | 实施机关 | 主管部门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2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
7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 依法下放 | 木城乡人民政府 | 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