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2-0713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证决定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