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91-9-/2022-0713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