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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1-9-/2022-0713005 发布机构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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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勐糯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确认类)

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4.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6.未采纳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