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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1-9-/2022-0713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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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勐糯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强制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及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3.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未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