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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91-9-/2022-0713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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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勐糯镇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检查类)

一、《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四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九条;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财农〔2015〕170号)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